在國際禮儀活動的實踐中,除了現有國際公約規定的禮儀規則外,公約簽署國有義務遵守,“國際慣例”也是非常重要的依據。所謂“國際慣例”,是在國際交往中逐漸形成的習慣做法和先例,起初被壹些國家反復使用,後來被各國接受和認可。壹般包括國際外交慣例和國際商務慣例。
國際慣例有五個特點:壹是普遍性,即對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用;第二是穩定性,不受政策調整和經濟波動的影響;第三是重復性,壹般是反復使用;四是具有準強制性,受各國法律保護,具有壹定的法律約束力;第五是效率,國際交流證明是成功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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