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重申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的通知
2065438+2005年5月以來,民航航班上發生多起充電寶引發的不安全事件,給航空運輸安全帶來安全隱患。為確保航空運輸安全,對旅客攜帶充電寶乘坐航班的規定重申如下:
壹、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充電寶。
二、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準,且不超過兩個。
第三,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第四,飛行過程中嚴禁使用充電寶。
5.嚴禁攜帶充電寶用於非個人用途。
違反上述規定者,公安機關將根據情節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上述規定也適用於船員。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