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未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下列時間視為付款時間: (壹)建設工程實際交付的,交付日期;(二)建設工程未交付使用的,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日期;(三)建設工程尚未交付,工程價款尚未結算的,起訴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