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所謂法理真實是有證據支撐的,那麽誰來拿證據來支撐它的法理真實呢?又有誰能判斷證據的有效性?
3.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大多數的窮人都是普通人,或者說是那些弱勢群體。雖然他們在法律事件中有壹些真實的成分,但他們缺乏證據知識,不能及時收集證據。因此,他們在仲裁或訴訟中缺乏支持性證據,從而給那些法官創造了相信法理真理的機會和條件;
4.在事實真實和法理真實的情況下,法官依據法理真實判案。所以,只有那些有權有勢的人,有錢的士紳,有權有勢的集團,才有機會贏得壹個法理上有道理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