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於已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建築面積壹般以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書記載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登記的建築物,應當根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的鑒定和處理結果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