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
具有就業主體資格的承包方違反法律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有就業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發生工傷或者死亡的,具有就業主體資格的承包方應當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