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