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條第壹款外國人非法就業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的,每非法介紹壹次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單位每非法介紹壹人罰款5000元,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非法雇用外國人的,每非法雇用壹人,處1萬元罰款,總額不超過10萬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壹條第二款:外國人違反本法規定,情節嚴重,不構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將其驅逐出境。公安部的處罰決定是最終決定。
第81條(3)被遞解出境的外國人自遞解出境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