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1,提前30天通知被稱為“任意解除權”,這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殊保護。其理論依據是,員工不應該被強迫工作,只要是不願意工作的,企業就沒有權利強迫員工留下來。2.《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與職工約定違約責任。但勞動法明確禁止除服務期和競業限制以外的任何違約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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