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銷售超過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妝品,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超過有效期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以三十日內停止生產、經營化妝品的處罰,還可以對經營者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所得二至三倍罰款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