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駐外外交人員,是指在中國人民和中國駐外外交機構中從事外交、領事工作,使用駐外行政機構,具有外交銜頭的人員。
本法所稱駐外外交機構,是指中國人民、中國駐外使領館、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代表團。
駐外外交人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規定。
第三條駐外外交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