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條例(無效)》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婦女(以下簡稱成年育齡婦女),應當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持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申領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時還應出示結婚證。結婚證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發放婚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