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調解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賦予了人民調解法律效力——即具有合同效力。這就是人民調解所獲得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屬於非訴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對當事人應當具有約束力。
因為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壹樣,是壹種自願的調解活動,根據現有法律,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達成的協議。因此,可以說,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的約束力仍應與人民調解達成的協議壹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