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刑法有個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本罪是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的: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數額較大是指索賄或者受賄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數額巨大是指索賄或者受賄65438+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