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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犯罪成立後,罪犯才被定義為“犯罪嫌疑人”?並以此“嫌疑”為依據判刑?

因為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具體來說,法律規定的對特定罪行的懲罰要求任何人未經法庭審判不得被判有罪。

因此,行為人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在法院判決其有罪與否之前,他是“無罪”的,所以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只有在“嫌疑人”受審後才能決定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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