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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仲裁範圍的事項有哪些?

法律分析:1。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2.行政糾紛。行政爭議又稱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之間因行政管理發生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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