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於廢棄的閑置宅基地,村集體可以收回並重新分配。
3.沒有物權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得再次重建或修繕房屋,房屋死亡後由村集體收回。
4、鼓勵占用較多或較多宅基地的農戶有償退出宅基地和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