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第四條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利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定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市場價的5%。應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的,不得參加投標。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付的定金抵價,其他競買人預付的定金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競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