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境內公司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2.資產並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企業協議購買並經營境內企業的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通過協議購買境內企業的資產,以該資產的出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該資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的方式。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