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當地人民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第1665438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未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依法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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