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開車;
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撥打和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在道路上投擲物品;
機動車駕駛人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連續駕駛機動車4小時以上未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路段鳴喇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