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壹)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使用範圍僅限於本單位提供的網絡遊戲產品和服務的交換,不得用於支付、購買或者交換其他單位的產品和服務;(二)發行網絡遊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占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三)保留網絡遊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自用戶最後壹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少於180天;(四)將網絡遊戲虛擬貨幣的發行類型、價格和總量報送註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