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全稱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在我國,任何行政主體的權力都來源於法律法規的授權。城管的出現本質上是將各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集中到壹個相對集中的行政主體上。
公民在街頭擺攤是行使勞動權的合法行為。但該法第51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因此,公民在行使勞動權時不應侵犯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