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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王與李育有壹子王甲,壹女王乙,二人因感情不和不願離婚。他們對子女撫養問題沒有異議,對經濟來源的分割有異議。

1.夫妻共有財產為:婚後王、李花1.2萬買房;兩輛車價值80萬;10萬臺家電;婚後,李的父母去世,將壹套價值8萬元的房子贈與她;婚後用這套房子獲利8萬;王婚後寫書得6萬;兩個孩子賺的壓歲錢是3萬;王婚前繼承20萬元。

2.王借款8萬元為其弟債務,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為家庭財產債權。離婚時財產可以分割。

3.如果李在離婚前死亡,李的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繼承人有:王、兒子王甲、女兒王乙,三人應平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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