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處1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第壹款。使用明火或者發現吸煙未停止,或者未懸掛禁止吸煙標誌的;二、對吸煙者的處罰: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