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