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三條
處理行政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四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條
辦理行政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辦理行政案件,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聚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詢問。應為不熟悉當地語言和文字的當事人提供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