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壹十三條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意味著,對判決、裁定負有執行義務的當事人和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部分個人有執行能力,但以消極或積極方式拒絕履行執行義務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