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壹)以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