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壹條量刑壹般原則在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量刑。
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法規定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犯罪分子,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
第壹百零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期間,擅離職守,叛逃境外或者叛逃境外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叛逃或者叛逃境外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