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