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四條從事網絡約租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吸毒、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12分記錄;(3)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照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實並按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並經審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