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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會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第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三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第五款規定,教師“對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的教學、管理和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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