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2.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強行登上、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5.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6.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