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權:所謂“財產權”應該是嚴格意義上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
2.使用權:依法使用財產而不改變其本質的權利。通常由所有權人行使,但也可以根據法律、政策或所有權人的意願轉讓給他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壹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憑證。房地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房地產登記簿壹致;記載不壹致的,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