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案件,應當以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應當全部向人民法院出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六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案件,應當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應當提出真實、充分的證據,並加以證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應當全部向人民法院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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