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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室標準

法律分析:1。建築材料必須堅固和不透水,並且必須與危險廢物相容。2.必須有泄漏液體收集裝置、氣體出口和氣體凈化裝置。3、設有安全照明設施和觀察窗。4.必須有耐腐蝕的硬化地面。5.提供壹個隔離隔板來分隔不相容的危險廢物。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壹條規定,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應當根據其特性進行分類。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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