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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轉移必須每年進行壹次嗎?

法律分析:是的,危險廢物不應儲存超過壹年。固體廢物,是指失去原有使用價值或者雖未失去使用價值但已廢棄或者拋棄的固態、半固態、氣態的物品和容器中的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和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體廢棄物和放置在容器中不能排入大氣的氣體物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壹條。危險廢物應根據其特性進行收集和儲存。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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