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壹條。危險廢物應根據其特性進行收集和儲存。禁止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的危險廢物,未經安全處置的。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與非危險廢物混合貯存。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原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