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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證書過期經營的處罰

1.許可證到期,可依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法》對無證經營行為進行查處,沒收違法所得,對無證經營行為進行處罰。

2.公司肯定不是三月份之前申請的。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條例》,安監局審批時間壹般不能超過三個月。需要延期的,必須書面告知申請人,否則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3.但到期後繼續生產或處理不當,無疑屬於無證生產行為。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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