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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處置管理條例

法律分析:在危險廢物轉移過程中,廢物產生單位負責危險廢物處置的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確認並簽署危險廢物轉移記錄單,並對記錄的真實性負責。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法規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危險廢物。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管理制度第四條危險廢物的處置:

1.如果車間提出的危險廢物處理申請被安全環保部認為需要對外合作處置,經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後,方可進行下壹步處置工作。

2.經領導批準後,由銷售部協調有運輸和處置資質的單位運輸和處置危險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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