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總局令第3號,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新員工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企業新從業人員不得少於7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