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同開頭的“根據* * * * *”簽訂本合同中引用舊法,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無效。
在涉及合同當事人具體權利義務的具體條款中引用舊法的,要看舊法的具體內容。如果舊法規定的制度確實失效,合同條款無效;如果新法中仍然延續了舊法的內容,即舊法規定的制度壹直存在並有效,那麽合同條款就可以認定為有效,這主要是尊重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的壹致意思表示。
以上個人觀點,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