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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回收客戶未使用的產品是否需要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

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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