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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危險貨物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不得使用專用罐車或運輸有毒、有傳染性、有腐蝕性危險品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除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但運輸企業應當消除專用車輛的危害,確保不會對普通貨物造成汙染或者損害。危險品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專用車輛應當配備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與所載危險貨物相適應的應急處理設備和安全防護設備。

法律客觀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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