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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屬於書證、無證、視聽資料還是電子數據?

微博在證據中屬於書證。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形式記錄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合同文本、信函、電報、傳真、圖紙、圖表等書面文件或文字資料。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記錄或表達的內容和意義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物證是指以其外在特征和物質屬性,即其存在、形態和質量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視聽資料,是指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反映的聲音、圖像,以及通過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數據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視聽資料作為壹種證據,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結果。存儲在軟盤、光盤和硬盤中的普通視聽資料,如錄像帶、錄音帶、電影和計算機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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