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先給其同時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批復》還規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補考時間應該等於加班。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壹般不安排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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