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十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登記市場主體。但是,除非個人出售自己的農副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交易,不需要依法取得許可,也不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