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但有條件,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數據是法定的證據類型。司法解釋進壹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介質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說,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類型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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