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伯認為,存在三種法律權威,從而導致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即“神秘組織”、“交流室統壹組織”和“合理化-合法化組織”
這些組織形式中的每壹種都意味著其獨特的管理組織或管理體系。當然,在現實生活中,任何組織都可以是三種組織形式的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