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81條
承諾應當在要約規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第486條
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承諾有效的除外。
第487條
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作出承諾,並且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的,該承諾有效,除非要約人及時告知受要約人該承諾超過承諾期限。